一、受理机构 信安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市场准入窗口 二、决定机构 信安镇人民政府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登记。 四、审批时限 办理时限不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中介机构办理时限或因个人原因延误的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设立 0.5个工作日 ;其他事项 1个工作日 五、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信安镇新开路9号 办公时间:夏季 8:30-12:00,14:30-17:30 冬季 8:30-12:00,13:30-17:30 咨询电话:0316—7459369 监督投诉电话:0316—7453305 六、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七、所需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住所相关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住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6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6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八、办理流程 线上办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http://s.hebamr.cn/bsdt/) 线下办理:第一步:申请人向信安镇政府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市场准入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向市场准入窗口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市场准入窗口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同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二步:市场准入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材料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出具《不准予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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